行政处罚
主体名称:义乌市名洋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金运政罚﹝2024﹞50621
违法行为类型:义乌市名洋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4月28日09时20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阳光大道与G351国道交叉口检查时发现义乌市名洋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义乌市名洋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机关: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决定时间:2024-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