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京东良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 |||||||||||
企业名称 | 义乌市京东良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 ||||||||||
企业注册号 | 330782000379229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2078658232M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叶志辉 | ||||||||||
企业状态 | 开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
注册资本 | 1000.00 | ||||||||||
行业大类 | 批发和零售业 | ||||||||||
经营期限起日期 | 2013-09-04 | ||||||||||
经营期限止日期 | 9999-09-09 | ||||||||||
住所 | 浙江省义乌市义乌国际商贸城五区1F60489号商位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实物现场销售:日用百货;网上销售:日用百货、母婴日用品、洗涤用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化妆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分支机构1: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鸿运路315号陆港电商小镇8座9层902JJ-000061(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义片区)(自主申报)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 |
高管信息 | |||||||||||
姓名 | 职务 | ||||||||||
龚丽霞 | 监事 | ||||||||||
叶志辉 | 经理 | ||||||||||
叶志辉 | 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 |||||||||||
投资者姓名 | 投资金额 | 投资比例 | |||||||||
叶美林 | 1000.0000 | 100.00 |
工商局企业年报情况 | |||||||||||
年报年度 | 审核结果 | ||||||||||
2016 | 已年报 |
工商局企业变更信息 | |||||||||||
变更事项 | 变更内容 | 变更后内容 | 核准日期 | ||||||||
84 | 营业期限至:2023-09-03; | 营业期限至:营业期限至:长期; | 2023-07-19 | ||||||||
74 | 暂无信息; | 暂无信息; | 2023-07-19 |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实物现场销售:日用百货;网上销售:日用百货、母婴日用品、洗涤用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化妆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实物现场销售:日用百货;网上销售:日用百货、母婴日用品、洗涤用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化妆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分支机构1: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鸿运路315号陆港电商小镇8座9层902JJ-000061(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义片区)(自主申报)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 | 2020-12-10 |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叶志辉;出资额:1000万;百分比:100%; ; | 姓名:叶美林;出资额:1000万;百分比:100%; ; | 2020-09-11 |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50; | 1000; | 2019-10-30 |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叶志辉;出资额:50万;百分比:100%; ; | 姓名:叶志辉;出资额:1000万;百分比:100%; ; | 2019-10-30 |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实物现场销售:日用百货;网上销售:日用百货、母婴日用品。; |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实物现场销售:日用百货;网上销售:日用百货、母婴日用品、洗涤用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化妆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05-12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成对照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07865823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M; | 2016-05-30 |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叶志辉;出资额:10;百分比:100% ; | 姓名:叶志辉;出资额:50;百分比:100%; | 2016-05-30 |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日用百货批发、零售。; | 一般经营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实物现场销售:日用百货;网上销售:日用百货、母婴日用品。; | 2016-05-30 |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10; | 50; | 2016-05-30 |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义乌国际商贸城五区1F60489号商位;邮政编码:322000;电话:***********;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稠城街道; | 住所:浙江省义乌市义乌国际商贸城五区1F60489号商位;邮政编码:322000;电话:***********;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福田街道(2014年10月新增); | 2016-05-30 | ||||||||
125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07865823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M; | 2016-05-30 |
行政许可信息 | |||||||||
上报部门 | 税务局(原国税局信息) | ||||||||
许可决定文书号 | 330016002831880020 | ||||||||
项目名称 |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 ||||||||
许可内容 |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16-06-16 | ||||||||
许可截止日期 | 2099-12-31 | ||||||||
许可机关 | 义乌市国家税务局 |
市场信用评价等级 | |||||||||||
商位号 | 星级 | 有效期起 | 有效期止 | ||||||||
60489 | 1 | 暂无信息 | 暂无信息 | ||||||||
60489全摊 | 1 | 2013-09-04 | 2023-09-03 | ||||||||
60489全摊 | 2 | 2021-11-01 | 2099-01-01 |
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海关登记信息 | |||||||||||
海关注册编码 | 信用等级 | 注销标志 | 所属年月 | ||||||||
3318961CJ3 | 一般信用 | 正常 | 暂无信息 |
荣誉信息 | |||||||||||
上报部门 | 荣誉文书编号/表彰文书号 | 荣誉名称 | 荣誉级别 | 评定日期 | 评定机关 | 有效期 | |||||
商务局 | 义商务发〔2021〕21号 | 2020年度银牌采购商 | 市级 | 2021-05-12 | 义乌市商务局 | 2022-05-11 |
行政处罚信息 | |||||||||||
处罚决定文书号 | 义乌应急罚决〔2023〕第000731-1号 | ||||||||||
案件名称 | 义乌市京东良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安全出口疏散标志不明显案 | ||||||||||
处罚事由 | 义乌市京东良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义乌市稠江街道伏龙山南路387号D19幢6楼,该公司主要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有员工17名,赵明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人员,该单位存在着6楼车间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不明显、车间疏散通道有货物临时堆放等安全生产隐患,于2023年10月25日被我执法人员查获。 被处罚人赵明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九条裁量幅度一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3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16 | ||||||||||
处罚机关 | 义乌市应急局 |
工商局案件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 |||||||||||
案件名称 | 义乌市京东良品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以次充好商品案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义市监处罚〔2022〕01519号 |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3-02-03 00:00:00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电蚊拍; 二、没收违法所得234元,上缴国库; 三、罚款1800元,上缴国库。 | ||||||||||
办案单位 |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